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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范圍
1、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2005年刑事訴訟,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2005年刑事訴訟,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2005年刑事訴訟,經被告人同意2005年刑事訴訟,可以提出上訴。
3、您好,近親屬的范圍在不同的法律類型中,會略微有些不同。兒子和父母一定是近親屬,但是兒媳和公婆一般均不是近親屬。兒子和兒媳婦兩人之間為夫妻,均為近親屬。民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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