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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
解析新刑訴法對回避問題的規定:法院審理人員若與案件有關,可能導致不公;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與其自身或近親有利害關系;曾經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若回避申請被駁回,可再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以下情形時,必須自行回避,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回避:首先,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案件當事人的直接參與者,或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那么他們應當回避。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1、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2、法律客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曾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4、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決定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條件包括:-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近親屬;- 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刑事案件的回避規定及適用條件有哪些
1、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3、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家屬;(2)個人及近親屬與其利害相關者;(3)曾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代理人之人;(4)與此案當事人存在其他牽連,可能對案件公正審理產生影響者。
4、- 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另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案件時,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回避。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6、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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