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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的適用人員
1、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3、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等。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5、民事訴訟中回避人員范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必要時院長、審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了回避的具體情形。
證人辯護人不適用回避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在我國基本上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司法人員回避,例如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等人員,司法人員也可以主動回避。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嗎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
證人在訴訟中所其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證人是不適合回避制度的。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適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證人在訴訟中所其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證人是不適合回避制度的。
法律分析: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回避的一種法律制度。
證人不適用于訴訟中的回避制度,證人作證適用于證據規則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回避的一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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