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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附條件不起訴的發展
- 2、不起訴制度的各國法規
- 3、自證其罪的歷史淵源
附條件不起訴的發展
1、第一,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當前形勢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2、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之前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不起訴處理,設立一定的考驗期。
3、現階段,監督考察正面臨法律規范原則化、形式同質化、質與量沖突日益凸顯等問題,很可能影響甚至制約附條件不起訴多元功能的發揮。推進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發展,關鍵在監督考察的有效開展。
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起訴便宜主義 起訴便宜主義產生于刻板的起訴法定原則已不合時宜的19世紀后期,是社會檢討絕對報應觀念,實施追訴制度的結果,與“訴訟經濟”理論相契合。
5、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起訴制度的各國法規
法律主觀: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有: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
刑法中規定不起訴種類有五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認罪認罰不起訴。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基礎 起訴便宜主義 起訴便宜主義產生于刻板的起訴法定原則已不合時宜的19世紀后期,是社會檢討絕對報應觀念,實施追訴制度的結果,與“訴訟經濟”理論相契合。
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有: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自證其罪的歷史淵源
自罪詔書是古代帝王向百姓表達自我反省、自我譴責,以獲得百姓與天道之間的諒解的圣旨。自證其罪的詔書起源較早,后來逐漸成為一種固定的儀式。
自證其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稱為沉默權規則(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為反對自己的證人。
這種先于法律存在的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為人的自然權利。因此,法律規范最終的理論依據是它符合自然權利。這種自然權利滲透到刑事訴訟中,便賦予了刑事被告人相應的訴訟權利,使其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其中,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一國的刑訴法中是否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貫徹這一原則,反映該國被追訴人的人權保護狀況和刑事訴訟文明進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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