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多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只有一份有效。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那么以哪份為準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一份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一份就是生效的。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多份勞動合同的情況呢?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是因為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或者是為了在以后的勞動關系中便于操作和掌握主動權而這么做的。但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也不利于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信任和合作關系。
,如果員工發現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呢?員工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解決問題。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解決,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一份勞動合同執行。
總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多份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只有一份有效。如果員工發現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來解決問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