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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141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 2、我國是否存在刑事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保護制度是什么意思...
- 3、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哪些法律規定
- 4、在刑事訴訟中為什么證人不愿意出庭?
- 5、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傳喚證人出庭,證人可以拒絕出庭嗎?不去會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141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1、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在偵查活動中對物證、書證的查封、扣押范圍。依據該條款,偵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予查封、扣押。然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則不得被查封、扣押。
3、《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是起訴條件,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我國是否存在刑事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保護制度是什么意思...
1、中國沒有這種制度,因為只要做筆錄就可以了,不是非常需要,不會傳證人到庭的。但是,正因為中國沒有美國那樣的證人保護計劃,所以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極少當庭作證的原因之一。
2、法律分析:我國并沒有實施證人保護計劃,但是我國規定了證人保護制度,保護刑事案件中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生安全。
3、證人保護制度是為防止證人被侵害而給予作證人特別保護的制度。證人保護制度的出現也是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特別需要。如果缺少證人保護制度,那么自訴訟制度產生以來便一直相伴隨的證人恐嚇的狀況,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便會陷于不穩定的狀態,為此,必須為證人提供特別保護制度以保障其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4、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雖然都規定了舉報人、證人舉報和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的文件涉及保護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是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5、就我所知中國沒有美國那樣的證人保護計劃,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中證人極少當庭作證的原因之一。
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哪些法律規定
1、新的《刑事訴訟法》針對證人制度,進行了三方面的改革,而其中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作證?!皼]有立法上的強制性規定,對拒不出庭作證者往往無可奈何。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
3、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是: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在刑事訴訟中為什么證人不愿意出庭?
1、刑事訴訟案件涉及刑事,刑事案件是犯罪案件,有很大的比例是涉及人身傷害等類型的案件。很多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是害怕被報復或者是其他傷害行為,特別是一些涉及權利類型犯罪以及集團、恐怖類型的犯罪,證人出庭作證相關信息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知曉,引發報復,因此,很多人為了平安,會選擇遠離。
2、刑事訴訟法證人不出庭有以下理由:(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一)、證人受傳統落后的思想影響,主觀上不愿出庭作證。自古以來,百姓進衙門都被人們認為是不好的事,同時,“家丑不可外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響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作證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為,會被人恥笑。
4、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可以定罪嗎?刑事案件只有證人證言不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傳喚證人出庭,證人可以拒絕出庭嗎?不去會有什么...
1、并且現行法律對證人不出庭的處分后果沒有明確規定。法律雖然規定證人有義務出庭我國刑事訴訟出庭率低,但是沒有明確規定不出庭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刑事訴訟出庭率低,使這種法定義務的履行沒有強制性的保障。證人的作證義務也因取證主體的不同而不同。
2、法律主觀:證人是不可以傳喚的。要證人出庭需要是通知的方式,法律規定,傳喚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證人需要用通知。法律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證人若被法院傳喚而無充分理由拒不出席,法院有權強制其出席。若證人持續拒絕出庭,其證詞將無法作為審判依據。證人為公民法定職責之一,然而法律亦設相關特殊情形,如健康問題、遠距離出行困擾、不可抗力因素等,允許以書面證言代替出庭。但需事前告知法庭并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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