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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可以去公安局通知受害人嗎
1、刑事案件開庭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刑事案件開庭不需要通知受害人,以后可以直接判決。但在開庭前應該告訴受害人,詢問相關情況。庭前不告知受害人是違法的。法院作出判決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投訴,要求法院解決受害損失問題。
3、通知。職務侵占是屬于的公訴案件,這個案件一般是公安局進行審理的,如果對象是屬于國家人員,那么需要到檢察院提起這個訴訟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對于傷害、殺人等侵害到公安人身權利的案件,公安機關會通知到被害人;對于盜竊等單純侵犯財產(chǎn)的案件,公安機關可能就未必會第一時間通知了;案件進行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是要告知被害人相應的權利,并詢問被害人意見的。
5、法律分析:一般盜竊案件在庭審時,受害人是否到場旁聽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決定。
6、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是不是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證件?
1、法律分析:警察傳喚的,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如《傳喚證》。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拘傳。如果有案情調(diào)查的需要,警察都是可以進行傳喚的,不過需要出示工作證件,而如果沒有正當?shù)睦碛桑遣豢梢跃芙泳靷鲉镜模绻恢本芙^或者是躲避傳喚,那么警察是可以進行強制傳喚的。
3、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4、法律分析:警察辦案不需要向嫌疑人出示證據(jù)。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到嫌疑人家里去傳喚嫌疑人,需要出示工作證件及傳喚證。執(zhí)法的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如果要進行檢查,還需要出具檢查證,檢查后,需要見證人和被檢查人簽名確認。
5、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提押出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哪一條?
警察提審犯人指認現(xiàn)場的依據(jù)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提出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xù)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對象為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
關于刑事訴訟公安局提訊證和公安刑事調(diào)查取證程序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