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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在民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證言的調查有兩種最為基本的方式,一種是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是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1、法律分析: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4、法律分析: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然而,法律并未明確法官詢問證人的具體規則,法官之間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項進行發問,有的什么問題都發問。
民事訴訟律師如何對證人發問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至一百二十七條是對詢問證人的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地點可以由證人決定,也可以在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告知證人須如實作證。
這個問題意義不大,一個原則是不得擾亂法庭秩序。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要求為:證人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證人出庭作證詢問順序
1、法律分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查明到庭證人身份;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證人保證如實作證;證人陳述作證;交叉詢問質證;法庭補充詢問;證人退庭。
2、召喚證人: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原告人、被害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等,有權利提出證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并向法院申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宣讀證人權利義務:在庭審開始之前,法庭會宣讀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作證的真實性、不得隱瞞事實、不得作偽證等。
3、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4、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流程如下: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向證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證人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證人答辯。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準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