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 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 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 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 5、民事監督規則
- 6、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與立案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4、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5、《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6、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共有124條,沒有第126條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總而言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的額決定確有明顯錯誤的,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轉機會。
民事監督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民事訴訟的監督的相關規則,主要內容規定在《仿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這部法律中。基本思路(一)堅持以人民為指團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新時代更優更實的民事檢察產品民事檢察工作事關民心、民意和民情。
屬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下稱《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六規定:“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在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詳細列出了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監督申請的情形。具體包括:(一) 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此情況下,檢察院將不予受理。(二) 當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申請民事訴訟監督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民事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監督規則41條,依法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41條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一條 為民事訴訟監督規則41條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民事訴訟監督規則41條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與立案
1、法律分析:2001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專章規定了“立案”程序。
2、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后一般7日內立案。檢察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一般會在一周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分別由控告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