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檢察院取保候審與緩刑法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和《刑法》第72條之規定刑事訴訟72條內容是什么,檢察院在取保候審與緩刑方面有明確規范。取保候審需符合以下條件:(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刑事訴訟72條內容是什么;(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危害性者;(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等特殊情況者。
在我國刑事訴訟72條內容是什么,取保候審僅為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與是否判處緩刑無關。
取保候審與緩刑無法直接進行對比。根據法律定義,前者系指司法部門命令某些罪犯在提出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后能時時刻刻待命接受訊問的一種強迫措施;后者則是指對已經判定有罪且應予懲罰的犯罪者,先宣布其罪名,但暫時不執行判決的刑罰。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72條規定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68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繳納保證金;而是提供保證人。
2、取保候審第67條,68條,72條意思緩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條是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的規定,該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和《刑法》第72條之規定,檢察院在取保候審與緩刑方面有明確規范。取保候審需符合以下條件:(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危害性者;(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等特殊情況者。
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規定婦女的哺乳期,婦女的哺乳期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從小孩出生時起算。
法律分析: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處在哺乳期的婦女不適用逮捕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一年內。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用在監獄服刑。 一般來說,哺乳期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哺乳期一過如果刑期未滿會立即收監。對于正在哺乳期間的女性來說,犯罪一定會判刑,只是在服刑過程中,有可能會進行取保候審或監外執行,因為對方還需要哺育子女,這個時候不便進行收監處理。
《刑法》對哺乳期沒有具體規定,相關權利由《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來保障。法律規定哺乳期為一年,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計算。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為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則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逮捕怎么執行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執行逮捕需兩名以上公安人員共同進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依法逮捕。若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執行逮捕的人員需予以說明。如被逮捕人拒捕,執行人員在必要時可使用械具、武器。
逮捕執行程序:首先由公安機關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然后予以逮捕;再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并在能通知到的情況下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法院決定逮捕后怎樣執行法院決定逮捕后的執行方式如下:(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法律分析:逮捕的執行程序有: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逮捕的執行流程有以下順序: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