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 *** 量刑考慮年紀因素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 *** 犯罪的年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冰毒 *** 量刑標準
- 2、為何不把 *** 的刑責年齡降低到12歲?
- 3、 *** 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大?未成年人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4、 *** 的最低年齡限制是什么
- 5、販賣 *** 刑事責任的年齡是
冰毒 *** 量刑標準
冰毒 *** 量刑標準,根據販賣 *** 數量考慮刑罰,比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何不把 *** 的刑責年齡降低到12歲?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根據新修訂的《刑法》第17條,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次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正,沒有把最低刑事年齡從14歲普遍降低到12歲,而是通過設置嚴格的條件嚴格的程序,對特別嚴重的犯罪進行個別調整。
*** 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大?未成年人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 *** 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 ***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 *** 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未經處理的, *** 數量累計計算。
?刑事責任年齡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二.? *** 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四周歲,滿14歲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 *** 與其它案件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一樣的,對于 *** 的人群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標準年齡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也是為所要承擔的后果所以,違法的事情我們千萬不要做, *** 不僅會害了他人也會害了自己。
*** 的最低年齡限制是什么
法律主觀:
*** 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應當是十四周歲,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販賣 *** 刑事責任的年齡是
而根據選擇性罪名在適用上的要求,既可以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單獨適用其中的某一具體罪名,也可以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行為統一適用,但不能實施數罪并罰。
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也曾明確指出:“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 *** 并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并罰,可綜合考慮 *** 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那么,現行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單獨的販賣 *** 罪一個罪名,或者其中的部分罪名,還是涉毒犯罪的所有罪名?如從法理上說,就數種 *** 犯罪數行為實施的性質及程度而言,販賣 *** 的行為是不能涵蓋走私、運輸、制造 *** 的行為的。
而如果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釋,仍然可以是在對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問題是在修訂刑法實施后,仍然將走私、運輸、制造 *** 的行為涵蓋在販賣 *** 行為之中,是否仍然是一種司法類推呢?
如果認為不這樣理解不合理,那么,如果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販賣 *** 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又有什么理由認為走私、運輸、制造 *** 的行為危害性較販賣 *** 行為的危害性還要小而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呢?
針對實踐中發生了而理論上各持一詞,實踐中卻不明確應如何處理的狀況,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此做出了《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解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已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
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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