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鑒定出來要找律師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鑒定后找誰拿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認定需要請律師嗎
- 2、工傷鑒定前要找律師嗎?
- 3、工傷傷殘等級鑒定需要找專業律師嗎?有律師評級是否有保障!
- 4、傷殘鑒定需要請律師嗎 鑒定得需要多少錢 鑒定
- 5、請問工傷事故要求對方賠償需要找律師還是找勞動局的解決
- 6、工傷認定了還要律師受理嗎
工傷認定需要請律師嗎
工傷認定不需要請律師的,自已準備資料申請就可以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不需要請律師的,自已準備資料申請就可以的。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困亮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汪肆寬人主要責雹運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img]工傷鑒定前要找律師嗎?
工傷在沒有勞動爭議糾紛前不要找律師(當然你有錢可以花),工傷的法律法規規定非常明確,案情與法理很簡單,用人單位有法定責任為工傷職工辦理相應的待遇,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風險。
如果在勞動關系確立、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工傷待遇主張中遇到了自我不能解決的問題時,可以向12333或12348咨詢。在勞動保障權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再考慮請律師的問題。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需要找專業律師嗎?有律師評級是否有保障!
評殘不是律師說了算: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傷殘鑒定需要請律師嗎 鑒定得需要多少錢 鑒定
打官司需要律師,傷殘鑒定需要找司法鑒定機構,一般5個工作日就出來結果了,最低600元起每例,但具體也要看你的情況
請問工傷事故要求對方賠償需要找律師還是找勞動局的解決
1.工傷程序是否聘請律師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需工傷職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有自己決定是否聘請。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等待遇。
工傷認定了還要律師受理嗎
一、 工傷認定 了還要 律師 受理嗎? 工傷認定不需要請律師的,自已準備資料申請就可以的。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是否屬于 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二、工傷認定案件難在哪里? 1、雖然國務院制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對工傷認定的范圍作了規定,但總體來說,該《條例》對工傷認定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條文簡單、籠統,不具體,在實踐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在對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讓人產生歧議。因為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法律的滯后性不言而喻,由于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各種各樣的 工傷事故 錯綜復雜,僅一個《工傷保險條例》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工傷認定審查的需要。 2、交納 工傷保險 費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費的交納執行不到位。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迅速崛起,企業的職工人數不斷增加,由于中小企業用工制度比較靈活,不象大企業那么規范,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大多不 簽訂勞動合同 , 勞動監察 部門對單位用工情況很難調查清楚。因為工傷保險費全部是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認為工人流動性強,又沒有固定的 勞動合同 ,今天在這里干,明天在那里干,交納工傷保險費是單位的損失;有的企業因其生產的特殊性,只交少數人的工傷保險,故意降低交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也有些單位心存僥幸,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劃算。有些勞動者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勞動者本人僅對 工資 關心,對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也不過問,所以單位不積極履行交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 3、地方 *** 的政策缺少以人為本的理念。目前,社會各方面都在觀注人的生存和發展,積極倡導人文關懷,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但是,有的地方 *** 為了完成招商任務,搞活地方經濟,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給招商企業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認為繳納工傷保險破壞了當地經濟發展的軟環境,影響了外商投資本地企業的積極性,也影響了 外資企業 的發展, *** 對企業是否交納工傷保險費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因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很少去招商企業調查,根本不了解企業用工的實際情況,招商企業以此為理由,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地方 *** 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對工傷保險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 4、工傷認定行政程序容易產生分歧。由于目前法律對工傷行政部門處于什么地位沒有給予明確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沒有規定認定工傷是否應當進行聽證?但又要按照工傷認定行政程序辦理,工傷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例如,工傷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 證人 證言是否真實,是否需要核實?證人和申請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證人和申請人之間是否為了某種利益有串供的可能?在工傷認定中, 舉證責任 如何劃分?申請人在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時,沒有提供 勞動關系 證明和醫院診斷證明,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是程序違法還是程序瑕疵?由于理解角度不同,對工傷認定的事實及得出的結論,都很容易引起歧議和爭執,造成另一方合理懷疑,所以對工傷認定的事實部分、認定的結論及其引用的法律、 法規 都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也是法院審理的難點。 5、工傷行政部門執法不嚴謹、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受傷的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應當載明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為視同工傷的依據。實踐中,工傷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并沒有嚴格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去執行,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事實認定敘述不清,不能明確表達哪些是查明認定的事實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部分過于簡單,一句話概括;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在事實部分對相反的 證據 材料或者證人證言是否采納,理由表達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只有羅列的證據,沒有查明的事實,分不清哪些是認定工傷、視同工傷的證據或者不認定工傷、不視為工傷的證據;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查明的事實,直接得出結論,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認定為工傷;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而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只籠統引用第十四條,而不引用第幾項,只能讓別人自己去分析到底是十四條中的哪一項。 6、對上下班途中容易產生誤區。工傷保險主要是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本來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工傷認定提共法律依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雖然上下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工傷認定的目的,既使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總能找到似乎合理的理由,比如繞道回家去菜市場,繞道送同事回家,因交通擁擠繞道上下班。特別是最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展的不斷加快, 商品房 的開發越來越多,人口居住區域分散,人員的流動性越來越強,城市道路四通八達,上下班路線可能有很多條,哪一條是合理路線或者是不合理路線,已經很難界定,對上下班的理解多種多樣,操作起來引發爭議多,協調困難,也不利于解決矛盾。 無論是工傷認定還是后期的 工傷鑒定 都不是以請律師作為受理的前提條件,工傷認定機構作出不受理的這種決定的時候都會告知不受理的具體原因,多數情況都是因為準備的材料不夠齊全。根據現實生活當中發生的一些工傷 *** 的實際案例來看,當然請律師肯定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己的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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