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民事訴訟終審的標準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民事訴訟法 終審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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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法實行的終審制是什么?
- 2、民事速裁程序一審終審
- 3、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制的規定是怎樣的
- 4、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
- 5、民事訴訟中一審終審的情形有哪些?
- 6、什么叫做終審?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是哪6種?
民事訴訟法實行的終審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采用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2]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
民事訴訟兩次最終審判。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已經終局了。一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被稱兩審終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的案件有: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民事速裁程序一審終審
1、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速裁只適用于一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單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給付類案件。適用小額速裁裁判的案件,當事人只能申請異議而不能提出上訴,即一審終審。因此,速裁程序適用超簡易程序,即適用一審終審制。
2、一般情況,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3、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改革中,為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審要素的前提下,運用合理分流機制,簡化庭審、送達等訴訟程序,實現“立案速”、“送達速”、“調解速”、“審理速”、“裁判速”,縮短案件審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種“加速的簡易程序”。
4、法律分析:小額速裁只適用于一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單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給付類案件。適用小額速裁裁判的案件,當事人只能申請異議而不能提出上訴,即一審終審。因此,速裁程序適用超簡易程序,即適用一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制的規定是怎樣的
1、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2、二審 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后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
3、民事訴訟是二審終審制嗎 是的,民事訴訟是二審終審制。這意味著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經過一審后,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裁定,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判決或裁定即為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4、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被稱兩審終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5、兩審終審制并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復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于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
6、兩審終審制并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有四級。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
2、民事訴訟采用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對于一審的判決,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法律分析: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司法和審判體制,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案件經過二審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所作出的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將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如果你不服判決的話還可以申請再審,不過判決不停止執行。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中一審終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實行一審終審的民事案件包括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最高人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等。一審終審有以下情形: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一審終審的情形有: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一審終審是審級制度的一種。
一審終審的六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一審終審的案件;第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第四,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第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第六,督促程序案件。
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如下: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審終審是審級制度的一種,案件經過一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律分析:一審終審指一個案件經過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等等的案件。
什么叫做終審?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是哪6種?
1、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如下: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2、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3、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選民資格案件如下: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4、綜上所述:一審終審的六種情形主要包括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一審終審的案件、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以及督促程序案件。這些情形下的案件一審即終審,無需經過二審程序,可以快速解決糾紛,提高司法效率。
5、法律分析: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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