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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異議之訴四個條件
- 2、執行異議之訴有二審嗎
- 3、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的關系
執行異議之訴四個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四個條件如下: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后,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執行異議四個條件為: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的裁定,或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案外人對前者裁定、申請執行人對后者裁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如下: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后,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時間條件。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提起,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如執行標的已被執行完畢,應告知當事人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另外,訴訟保全階段,案外人對保全標的存有實體異議,亦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二)前置程序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有二審嗎
執行異議之訴一般經過兩審程序,即一審和二審。如果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所以,執行異議之訴是有二審程序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一般來說是有二審的。如果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有異議的話,可以在15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會對下級法院的裁定進行審理,是否進行重判或者是維持原判。二審即為終審不能夠再進行提起上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有二審。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區別有:提出方式的不同。案外人執行異議,要提起執行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來提出。而案外人如果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非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來提出。雖然說原則上是以書寫書面的執行異議起訴狀的方式來進行提起。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的關系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當事人對法院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若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則應該提起申請再審程序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僅對執行標的有異議的,則應當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兩種程序的適用前提不同。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的關系。針對執行異議的裁定,案外人和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或執行異議之訴。但這兩者并不是自由選擇關系,而是因為案外人的主張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如果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則是申請再審;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則是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3、執行異議裁定可以再審。如果不服執行異議裁定,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不服是針對原判決的,應當申請法院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程序。
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針對執行過程的三個重要概念。理解它們的關聯與區別對于法律專業人士至關重要。
5、程序與執行:異議之訴和撤銷之訴是普通程序,案外人再審是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異議之訴可能中止執行,而再審通常不停止,特殊情況除外。 啟動順序:異議被駁后,異議之訴與再審申請順序不同,需根據啟動的先后確定適用。
6、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后被駁回后,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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