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國際民事訴訟法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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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1、法律分析: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2、法律主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訴訟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的;增加的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涉外的;訴訟對象的法律事實涉外的;訴訟標的物涉外的。
3、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點:具有涉外因素。具體體現在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廣義的民商事關系;是會發生沖突的涉外民事關系。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對于管轄權積極沖突中的平行訴訟,各國針對平行訴訟的解決方法大體采用“一事不兩訴的原則”來應對。
第一種是自愿管轄。對于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后,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A.堅持國際協調原則 B.堅持國家 *** 原則 C.堅持屬人管轄原則 D.堅持屬地管轄原則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決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有效途徑是堅持國際協調原則。
解決國際民事訴訟中的一事再理或一事兩訴的最好方法是制定解決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公約,同時,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應該盡量自我抑制,于適當和必要時限制本國法院的管轄權,如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則自己主動拒絕管轄。
糾紛雙方可自行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調解: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者請律師協助調解。這種方式比較靈活,能夠兼顧雙方利益,化解矛盾。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是什么
它是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訴訟參加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準則,是法院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實行司法保護的程序。
【答案】:(1) 調整對象不同。前者調整的是涉外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國內訴訟活動中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 *** 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國際慣例,原則上適用法院所在地(即我國)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的主要流程有: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
1、國際民事訴訟包括什么 國際民事訴訟通常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2、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淵源既包括各國國內法中的相關規定,也包括國際上有關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
3、作為民法淵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立法文件。 行政法規。
4、據此,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條約;(2)國際習慣法;(3)一般法律原則;(4)司法判例及學說。
5、國際法的淵源具有兩類: 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6、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從淵源角度看,國際條約可以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
論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種類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主要有:牽連管轄。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應訴管轄。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領域管轄權,又稱屬地管轄權。國籍管轄權,又稱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 普遍性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主要有兩種。 (一)法定管轄: 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管轄權的轉移。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范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①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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