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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查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十四條笫二款
1、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2、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是關于出庭作證的證人所產生的費用的墊付和承擔的規定,其內容為: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
受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來源包括當事人申請、控告和檢察院自行發現。當事人申請監督需符合一定條件并提交相關材料,檢察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檢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審查一般規定:由民事檢察部門審查,圍繞申請請求等全面審查法院活動。審查中需聽取當事人意見,可采取多種方式,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審查終結后區分情況作出決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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