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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措施費和規費一次性包死,但實際施工和清單不一致...
1、如果工程量增加的話,措施費和規費是可以增加的。“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措施費和規費是一次性包死”是指在既定工程量的基礎上包干。現工程量發生了很大變化,措施費及規費應相應增加。
2、合同上應該有相關的規定,在未進行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如果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差距達到多大程度時,可能會要求對清單中的單價進行調整,實際量偏大太多單價會調低,實際量偏小太多單價會調高。
3、施工合同約定和工程量清單之間如果存在矛盾,一般情況下應以施工合同為準。
4、在實際工程中,實際工程量和清單工程量經常不符,一般情況下,合同簽訂的都是單價合同,即工程量是等到結算時重新核實,單價一定范圍內是固定不變的,如5%以內 的材料漲價,10%以內的機械費漲價。
5、你所述在施工過程中甲方逐步確認施工內容,才進行施工,即邊設計邊施工。造成按照合同清單進行采購材料大量剩余,建議走設計變更處理(因為設計變更是甲方提出的)。
6、可以。工程量清單與實際施工情況不一致的結算時,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的三種情況: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有效合同,以下是三種情況下工程合同結算分析。無效合同的結算。
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成立
法律分析:合同具備以下要件才會成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的條件具體如下: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如果在客觀上是主要內容,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客觀上不構成主要內容,則合同應成立。
法律規定的書面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用人單位與技校等大專院校簽訂實習生雇用合同時,要注意些什么,有沒有...
1、要看清合同中的試用期。一般企業的試用期在3個月時間,不準超過6個月,而高校、機關等部門的見習期時長為一年時間。如果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設置的實習期/見習期過長,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對方按照相關規定來。
2、(7)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8)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9)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10)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3、注意:審查對方的納稅主體資格。與具有適當納稅資格的主體發生業務關系是防范沙稅風險的關鍵。對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造合同,合同相對人能夠提供合法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稅負和成本影響重大。
4、違約金 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留住更多的人才,甚至是不懷好意,會在協議上寫下高額的違約金,以此來限制員工離職。
5、發生工傷,怎么辦?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6、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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