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零五條的規定,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屬于違法行為。同時,該法第九十一條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接受食品監督檢驗,不得銷售未經檢驗合格的食品。
二、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零六條的規定,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將面臨以下處罰
1.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2.罰款,罰款金額可達銷售額的三倍;
3.沒收違法所得;
4.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法律責任
對于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零七條的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賠償因銷售不合格食品造成的損失;
2.承擔召回、停止銷售等措施的費用;
3.承擔因生產、經營不符合規定而被查封、扣押、封存等處置措施的費用;
4.承擔因銷售不合格食品而被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費用。
總之,銷售未經檢驗的食品是一種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同時,生產經營者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提高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和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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