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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法律知識大全(藏族法律法規(guī))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08日 21:49:5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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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傳佛教事務條例

藏族法律知識大全(藏族法律法規(guī))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guī)范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規(guī)定,結(jié)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民族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區(qū)藏族人民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轄瑪沁縣、瑪多縣、甘德縣、達日縣、班瑪縣、久治縣。

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以下簡稱佛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guī)范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4、規(guī)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保證其正常發(fā)揮功能,有利于保障廣大藏族群眾的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體現(xiàn)。頒布實施《辦法》,是貫徹執(zhí)行《宗教事務條例》的需要。《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等宗教事務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則規(guī)定,藏傳佛教應當遵守。

5、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6、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農(nóng)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過五十立方米的免繳水資源費。

藏族婚姻關系與法律沖突

一)婚姻自由原則在藏族習慣法中的存在和體現(xiàn)。(二)男女平等原則在藏族習慣法中的體現(xiàn)。(三)藏族習慣法上嚴格禁止族內(nèi)婚,是對我國婚姻法禁止結(jié)婚的血親關系的補充和完善。此外,習慣法中對悔婚、離婚引起的糾紛以賠償來解決,賠償責任的確定、賠償?shù)亩嗌僖噪p方的過失責任而定。

法律分析:藏族婚俗有舊婚俗和新婚俗之分,舊婚俗多數(shù)是包辦,父母有養(yǎng)育和解決子女婚姻的責任,子女只有服從和孝敬父母的義務,過去找媳婦或贅女婿,子女是沒有權利過問的。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guī)定,結(jié)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各少數(shù)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guī)定。第二條 實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包辦、買賣、轉(zhuǎn)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guī)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傳佛教事務條例

1、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規(guī)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根據(jù)《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設立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本辦法稱寺廟)。第三條 寺廟、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jié)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是指佛教、道教、 *** 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以下簡稱佛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guī)范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4、結(jié)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佛教事務由自治州、縣佛教協(xié)會、寺院依法自主辦理,不受國外境外勢力的支配。在對外交往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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