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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辯護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的條件有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從“證據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從“程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由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有不同檔,所以必須認真考慮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對于較輕的情節,可以盡力爭取量刑的從輕處理。
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進行?從“證據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罪疑從無原則是指對犯罪事實不清,犯罪證據不足的刑事疑難案件作出無罪推定的一項刑事證據原則,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和體現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客觀要求的訴訟原則。
故意殺人罪可以做無罪辯護的情況有。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的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的條件: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從“證據不足”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從“程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律師造假門的事件經過
1、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警方成功拘捕了龔剛模和樊奇杭黑社會犯罪團伙的125名涉案人員,并破獲了25起刑事案件。
2、月12日,重慶市 *** 新聞辦通報,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莊因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警方刑事拘留。李莊曾受龔剛模親屬委托為其辯護,但龔剛模在近期主動檢舉,稱李莊在辯護過程中違反法律,教唆龔剛模編造虛假供述,企圖翻供。
3、最新調查表明,在這起“律師造假門”中,除了李莊所仗恃的個人背景關系外,重慶的兩名律師也向龔剛模親友索取了95萬元用于“活動”,成為“造假門”涉案者,并企圖以金錢開道,利誘政法部門的個別干警加入“造假生產鏈條”。目前,其中一名重慶涉案律師吳家友已被警方捕獲。
4、年12月30日,備受關注的重慶涉黑案律師李莊涉嫌偽證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公開審理。當日,李莊作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因其過去的法律顧問經歷和無罪辯護的成功案例而備受矚目,但此次他被指控偽造證據和妨害作證。
刑事訴訟案例分析(關于回避的問題)
丙不應該回避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回避制度主要是訴訟中保障司法審判人員能夠秉公執法而設置的。丙不是司法審判人員,因此在偵查過程中不需要回避。2,丁需要回避。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駁回的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角度和道德層次分析許霆案
1、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最低底線。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肯定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只要他是個人就會講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判決的范圍,需要運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2、三要素說與四要素說在邏輯結構與犯罪認識上存在差異。三要素說通過遞進式邏輯結構,從行為事實、法律評價、行為人責任三個層次進行判斷,為辯護提供了空間。四要素說則將犯罪構成分為四個獨立部分,對犯罪進行平面式分析。
3、因果關系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因為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以如果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那么,如果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時候,這個行為就不成立犯罪。可見,因果關系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前提。
4、在近年發生的重大案件如劉涌案、許霆案中,社會公眾、司法人員及部分刑法專家對相關刑法條文的解釋存在著嚴重分歧,各類解釋主體均堅信自己解釋的正確性而質疑他人的解釋,這種現象已嚴重影響到刑法的權威性,成為我國法制建設中必須研究和重視的問題。
馬立喜律師:以個案為視角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馬立喜律師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以個案為視角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4年10月23日黨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刑事訴訟辯護人案例,將“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重大改革部署提出以后,各部門陸續實施了一系列具體改革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