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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申請司法審計嗎
1、原告可以要求司法審計法官進行審計,但具體是否能夠審計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司法審計法官是負責審計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專業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2、大。民事訴訟申請司法審計難度大,只要提供初步線索給法院,對對方進行司法審計,是可以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操作難度是比較大的,涉及到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認定跟操作程序復雜,付出的時間跟精力都是比較大的。
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般都涉及到司法鑒定的問題,司法審計在一般情況下也和司法鑒定相重合。司法審計需要一定的資質和專業人員,并且司法審計需要列入法院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名冊。法院才可以并且司法審計需要列入法院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名冊,法院才可以在上述名冊中由當事人協商鑒定機構或者指定鑒定機構。
4、原告沒有這個權利要求法院對被告進行審計,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當然拒絕不用理會。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只有難以取得證據,可以提供必要線索向法院申請去調查取證。雙方對作為證據提交的賬目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做司法審計。
5、可由法院強制清算,申請法院委托司法審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及其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一直主張的就是,所以進行了主張,誰就要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去提供證據,若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去收集證據,那人民法院也有任去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如下,分別是誰主張誰舉證,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公平責任五種。審理案件時,舉證人提供的證據,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特點。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什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舉證的,并且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舉證的權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是在舉證的時候是有責任分配的相關原則,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舉證的時候吃虧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痉梢罁俊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舉證的,并且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舉證的權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是在舉證的時候是有責任分配的相關原則,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舉證的時候吃虧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一直主張的就是,所以進行了主張,誰就要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去提供證據,若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去收集證據,那人民法院也有任去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如果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某些證據,其實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少部分民事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是屬于最基本的一種原則。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93條是什么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內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第九十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九十三條詳細闡明如下:若受送達人身處監禁之中,則可通過其所在的監所進行文件傳遞;另一方面,倘若受送達人正遭受強制性的教育措施,則應借助其所在的強制性教育機構完成文件遞送工作。
3、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這一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了因一方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導致的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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