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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訂
1、年3月《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刑事訴訟法修訂2018,2011年進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刑事訴訟法修訂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年。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信息顯示,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是199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正是2012年3月14日。
4、其于1979年7月1日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5、憲法 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同樣,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須以憲法為根據。
刑事訴訟法82條規定是什么罪
刑事訴訟法82條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可能規定罪名,規定實體罪名的是刑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據,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的事情。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規則如下: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
1、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3、立案條件不同:立案109條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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