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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么
在行政案件當中申請回避法院不予批準的救濟途徑是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復議,但是在復議期間未申請回避的這些工作人員還是可以繼續參與本案的工作的,另外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以后,必須要在三天之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回避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么?申請回避就會有同意和駁回兩種結果。對于被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代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申請復議一次。被申請回避的人不能復議。當然申請回避有符合回避情形的,就有不符合的,對于不屬于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禁止任何公私權利的不法侵害,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保護。
回避決定復議規定是什么?
1、回避決定復議規定是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解決回避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運用決定的形式,也就是采取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
2、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一。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權申請重新復查處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申請復議的范圍較廣,如控告人在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可要求復議,對司法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申請復議。
3、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公安偵查人員的回避是怎么決定的
公安偵查人員的回避決定權,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掌握。若涉及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身需要回避的情況,則需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若對回避決定不服,可申請一次復議。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法律主觀: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偵查人員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時,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對被駁回的刑事回避的復議規定是怎樣的?
1、當回避申請被法院駁回時,申請人可以向該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若檢察院駁回了回避申請,申請人同樣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復議。 對于公安機關駁返回避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2、被駁 *** 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2)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并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的,原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提出要求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理由,若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其申請被當庭駁回的,不得申請復議。
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5、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6、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刑事訴訟中對回避不服能復議嗎
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對于公安機關駁返回避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該條規定刑事訴訟對回避決定不服了回避申請被駁回后的復議程序。根據該條款,申請人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三款規定刑事訴訟對回避決定不服: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刑事訴訟對回避決定不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因此,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有權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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