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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么
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明確表示是否參與訴訟,以確保繼承關系的法律清晰與穩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且尚未指定法定代理人:此情形下,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受損害,需等待代理人指定后再繼續訴訟。
起訴后,被告人逃脫,導致案件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 審理期間,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無法繼續審理。
當事人一方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并且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參與訴訟的。對本案的審理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此時另外的案件尚未審理完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一。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權申請重新復查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是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3、《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保全申請人或者是先予執行申請人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并且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零八條詳細規定了起訴必須滿足的條件。這些條件確保了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根據該條款,起訴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因案件涉及的行為或事實直接受到法律上的權益侵害。這不僅限于公民,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復議前置的情形
1、行政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復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3)納稅爭議案件。(4)工傷保險案件。(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3、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227條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3、《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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