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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系認定案例(雙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20日 08:55:18730

雙重勞動關系認定案例(雙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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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雙重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是否應該雙重?

我國 勞動法 并不禁止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于勞動者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傷保險費繳納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 工傷 ,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情形下,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均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未依法繳納,一旦發生工傷,則發生工傷時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 加班 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 工傷認定 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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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雙重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的條件是: 一、勞動關系在同一時間內應該具有唯一性; 二、國家并未禁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職工在實際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 工傷認定范圍 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雙重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是什么

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同一時期內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可能是勞動合同關系,也可能是事實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中的每個關系都應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雙重勞動關系存在的法律風險:

1、對前用人單位連帶賠償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人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成立的勞動關系優先于后成立的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不得對外 *** 或建立新的勞動關系,若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工傷賠付的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勞動者已由原用人單位購買了社會保險,隨著全國統一社會保障號的啟動,使得社會保險無需也無法重復辦理,導致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難以為勞動者購買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這樣一旦勞動者在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就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或者說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相關賠償責任。

二、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公司可以辭退嗎?

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沒有禁止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系,但在司法實踐中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非常大,若員工還有其他的空余時間,可以考慮做 *** ,因雙重勞動關系影響到本職工作的話,對本人也非常不利。

雙重勞動關系下工傷賠償責任由哪個單位承擔

職工在兩個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其發生工傷后,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雙重勞動關系工傷責任誰承擔

法律分析: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由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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