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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比例原則應用中存在哪些問題?
1、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刑事訴訟比例原則在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源于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的不明確性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這為偵查機關在強制措施的使用上提供了靈活性,同時也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濫用現象。
2、確立比例原則可以實現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偵查機關運用法律賦予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實現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肯定和維護,是任何一個崇尚民主法治且實行 *** 的國家責無旁貸的任務。
3、刑法中的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刑法具有“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兩個機能,而“人權保障機能”優先于“法益保護機能”。 而“比例原則”對協調刑法的這兩個機能起著重要的作用。 “比例原則”包括手段的妥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刑事訴訟法存在問題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對一般性打人罵人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提高認識,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對那些問題比較嚴重,自己又不主動檢查的,必須嚴肅處理。
規范執法,嚴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受到程序正義觀念的抨擊。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重要評判標準之一,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原程序應有的價值。 綜合分析,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出修改,尤其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這對公安執法工作也帶來了直接影響。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的修改,使得律師的作用愈發重要,新刑訴法中關于律師與辦案人員直接接觸的規定比比皆是。律師與案件承辦人會見已經無法阻擋。
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幾個小問題?
1、不需要再批捕,直接走追訴漏罪程序。法律上規定只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司法實踐中各個地方做法不一,有些是只受理人身傷害類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畢竟,理論和實踐還是有差距的。
2、首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里的“被告人供述”既包括被指控的被告人的供述,也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理由是:被告人供述這一證據種類在我國是特指的,任何被告人的供述均不能轉化為被害人陳述或證人證言。
3、刑事訴訟法指認現場存在問題如下:(一)指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實踐中運用的指認常常有指供嫌疑;(三)指認的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四)指認結果的準確性受多種因素影響;(五)配合使用的法律文書不規范。
4、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名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項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實踐操作。
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的分工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涉稅案件則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歸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這里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實際發生以及造成影響的地點。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并案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追贓存在什么問題
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程序運行封閉。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首要問題在于,制度的約束力度不足,缺乏明確規范,導致追贓行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指導性,執行力度受限。其次,司法資源的配備往往不能適應追贓的需要,缺乏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支持,使得追贓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追贓程序運行封閉,信息流通不暢,導致追贓過程透明度不高,增加了追贓難度。
關于這個問題有最高院和最高檢有個關于司法解釋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鑒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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