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職工改制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公司改制辭退員工,補償應該怎么給?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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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時員工調離原單位,原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實際處理時可以按三種情況來進行:第一,因為原單位(即你說的國有企業)與轉制后的民營企業是兩個分別獨立的法人單位,不能要求所有的職工都必須轉到新單位去,也就是說職工在此時有選擇的權利。對于選擇不到新單位的職工,由原單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對改制過程中自主選擇進入改制后的新單位的職工,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其在原單位的工齡應同改制后的工齡算在一起,以后在與新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以連續相加的工齡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改制過程中,職工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原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然后職工又選擇到新企業工作的,以后該職工與新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只能以到新單位后的工齡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是:從現在起往前推12個月本人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乘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份數。
企業改制15年以上老員工補貼?
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編外聘用人員離職補償?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是編外合同工,但單位卻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工作20年后,單位要辭退自己,這時候應該怎么辦呢?能不能不接受辭退要求,繼續工作?如果非要離職,會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由于單位機構、工作性質穩定,許多機關事業單位都有聘用多年的合同工和編外臨時人員,工作十幾年、二十幾年,并不為奇。有的是直接根據一紙文件就招進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兩年、三年,但合同到期后,也沒人提續簽的事,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工資由單位自行承擔,或者由地方財政承擔,拿的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資,單位根據情況給一些補貼。工資晉升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定期不定期酌情調整。原來根本沒有人關心社保的事,也就是近些年,大家都對社保有了重新認識,這方面的管理也比較規范,許多單位才開始為編外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面臨改革,精簡人員、提質增效是改革的主要目的。正式職工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隨便精簡、辭退,就只能在編外人員身上下手。如果單位以機構改革為由,要辭退合同工,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對于被辭退人員來講,有兩大事項需要注意,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補齊欠繳的社保費用。
單位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這個主要責任在單位,舉證責任也在單位。只要職工能夠提供考勤表、工資單、獎懲或者分工文件等,和相關證人證言,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查處,或者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就可以穩操勝券,順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就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被單位辭退時,如果責任在單位,可以要求恢復工作,或者“N+1”,給予雙倍經濟賠償。
另外,根據《勞動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就業第一個月起,就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如果未能繳納的,職工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足額補繳,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等額外費用。違規情形嚴重的,社保部門還會給予經濟處罰。
國企下崗工人補償規定?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需要給一些經濟補償如果還沒有履行完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就下崗了,所以企業需要給3到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改制辭退員工,補償應該怎么給?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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