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下列不作為融資租賃認定標準的是,以及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融資租賃的優點是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準是怎樣的
- 2、什么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 3、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 4、下列( )項,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答案是哪個?
- 5、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物?
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準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的認定標準:
(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這里的""大部分""通常是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標準強調的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比例,而非租賃期占該項資產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
如果租賃資產是舊資產,在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資產自全新時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時,則這條判斷標準不適用,不能使用這條標準確定租賃的分類。
(4)指導性標準,結合其他條件進行判斷,
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
出租人: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什么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相關的準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準:
本準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準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準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準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img]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租賃物不應是用于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于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應當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綜合判斷。對于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售后回租合同的認定,需要考慮合同中下列關系的認定: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占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
(3)數量。
(4)質量:由于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性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和保養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護。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
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區分責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
下列( )項,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答案是哪個?
答案選A、在租賃期屆滿時,該資產無須改制仍可由其他企業反復租用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并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于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1、法律并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準則適用于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于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于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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