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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未到期補償標準(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8日 15:22:18700

單位合同未到期補償標準(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單位合同未到期補償標準這個問題,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用人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和我續簽合同,一直給我發工資,繳納五險一金,可以獲得賠償么
  2.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
  3. 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與單位續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4. 和公司合同馬上到期了,如果公司主動不續簽會賠償嗎
  5. 和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是否有補償金

用人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和我續簽合同,一直給我發工資,繳納五險一金,可以獲得賠償么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希望能幫到您。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與單位續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謝邀。

有關這個問題,分析認為,這要看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是誰提出不再續簽了?如是公司提出不再與你續簽的話,實質也就是辭退你,那么公司就得按勞動法之規定補償你,按你在該公司工作年數,即滿一年按每年月工資平均數補償給你,你滿十五年服務期,公司就應按十五個月的工資(15年平均數)經濟補償給你。

按題意中分析,看是合同年份到期,而是你主動提出與公司不再續簽合同,但公司恰恰是愿意跟你再續簽的,換言之,那是你主動辭職,那無論是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按勞動法規定只有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你應認真酌作考慮。以上情形,你也可咨詢勞動法執行部門,如地區勞動仲裁機構,僅供參考。

和公司合同馬上到期了,如果公司主動不續簽會賠償嗎

先來回答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持原條件或提高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愿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續簽或降低原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以何標準支付呢?簡單陳述如下,感興趣的可以查看本人發布的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小文章。

先對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與社平工資,如果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最多支付十二個月。如果低于社平工資的三倍,則按月平均工資支付,工作幾年支付幾個月,上不封頂。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另外,經濟補償金支付多少,允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避免過時效。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以上,供參考。

和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是否有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好了,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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