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的問題是,若一人按照約17的規定,做出了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 什么是約17?
約17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17條。該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吸煙的;
(二)乞討的;
(三)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游藝、 *** 設施或者進行 *** 的;
(四)擅自在公共場所擺賣商品的;
(五)在公共場所拉客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行為。
2. 約17規定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約17的規定,處罰的對象是那些在公共場所進行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是擾亂公共場所治安秩序。而這些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是治安管理處罰。按照約17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 約17規定的行為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按照約17的規定,對于在公共場所進行的行為,若情節較輕,則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罰款;若情節較重,則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于約17規定的行為,處罰的形式是罰款或者警告。
4. 約17規定的行為有哪些具體的例子?
約17規定的行為包括吸煙、乞討、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游藝、 *** 設施或者進行 *** 、擅自在公共場所擺賣商品、在公共場所拉客等。這些行為都是擾亂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行為,因此需要受到管理處罰。
總之,約17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是治安管理處罰。大家在公共場所要注意自己的行為,不要做出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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