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復查和工傷康復區別,以及工傷復查和工傷康復區別是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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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鑒定和傷殘鑒定
1、法律分析:康復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康復鑒定是傷殘等級鑒定的基礎。
2、法律分析:康復治療期可以做傷殘鑒定。法律并沒有規定需要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是傷殘鑒定不是越早越好,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做傷殘鑒定較好。
3、法律分析:傷情鑒定是需要在員工發生事故后馬上進行的,而傷殘鑒定是需要在員工康復之后進行的。
4、進行體檢。申請人需要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以確認是否為殘疾人以及殘疾程度。體檢包括醫學檢查、功能評估、康復醫學評估等。提供相關證明。在進行殘疾鑒定時,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醫療證明等。鑒定評定。
5、但勞動能力鑒定并非越早越好,鑒定時間的早晚不會對傷殘等級產生任何影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是哪些
1、因此,復查鑒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后期保護,是對原鑒定結果的一種事后復查,而再次鑒定一般是對原鑒定結果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
2、法律分析: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4、一般不需要做二次鑒定,但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進行再次鑒定,以新的鑒定結論為準。
5、認定工傷后,再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有關工傷康復治療的問題
1、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以下工傷待遇: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3、法律分析:工傷康復申請條件:前提是已繳納工傷保險。
4、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康復治療分為工傷醫療康復和工傷職業康復。工傷醫療康復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5、材料符合要求并進行核對后,符合要求者接收進行辦理,不符合要求者現場告知材料問題并予以修改;經參保地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工傷職工可在簽訂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6、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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