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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
2、訴訟保全的條件: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2.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3.當事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法律主觀: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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