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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退休的房屋補貼是多少?
退休的房屋補貼大概在1000塊錢之間。也有的公務員兒房屋補貼會更高一些,在2000~5000元。但是大部分職工都沒有房屋不接了,都改成公積金的形式來進行發放,如果對房屋補貼還不算太了解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大廳去問一下。退休職工的房屋補貼是按退公積金的形式發放,一般在200~1000元之間。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登記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裝修、安全鑒定、危險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青島高新技術開發區、前灣保稅港區的房屋行政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含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省級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市政公用、質監、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 *** 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等費用。
區(市)人民 *** 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補助專項資金,對特殊困難家庭房屋的安全鑒定、危險治理、白蟻防治進行適當補助。
第五條市、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1]
第二章安全使用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房屋使用人對房屋使用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
第八條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購買人提交有關房屋質量保修、使用說明和房屋平面圖、白蟻防治證明等材料,明確告知購買人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承重結構、特殊工藝、管線走向、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房屋使用和裝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二)拆除承重墻;
(三)改動承重梁、柱結構;
(四)開挖地面影響房屋地基以及基礎結構;
(五)在保溫外墻打孔、開挖洞口(含門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臺或者在屋面、平臺上搭建;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八)損壞、擅自改動房屋原有消防、電力、供水、排水、供熱、排煙、燃氣、節能等設施以及其他妨礙正常使用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進行房屋裝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裝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裝修安全登記:
(一)在承重墻上開挖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
(二)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抗震功能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申報裝修安全登記應當填報下列事項:
(一)裝修項目及其說明、施工期限、施工時間、施工措施;
(二)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
(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涉及配套建設的設施改動的,應當同時提交有關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并將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應當將有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裝修事項予以記載并在房屋所在區域內公布。
第十三條房屋裝修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結構安全,并應當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生、保溫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房屋裝修應當按照裝修安全登記事項組織施工,不得超出裝修安全登記事項范圍。
第十五條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燃氣、電力、供水、供熱、網絡通訊、防雷裝置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相關的維護、管理工作。[1]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
(四)房屋需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本條例所稱鑒定單位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鑒定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五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對有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維護、鑒定。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八條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鑒定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滿后按照規定進行鑒定。其中,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年向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安全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當委托鑒定單位對周邊區域房屋進行鑒定,并將有關情況報送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以及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委托鑒定單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專業規范、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技術規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二十二條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單位應當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當前危險程度較輕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鑒定單位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鑒定后,鑒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結論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原鑒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鑒定單位進行重新鑒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以棟為單位進行安全鑒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委托鑒定。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以按照規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1]
第四章危險治理
第二十六條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
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不遷出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離開。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房屋出現險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排除險情。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緊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因治理危險房屋、排除房屋險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涉及相關房屋附著物的,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排除妨礙。
第二十九條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居民住宅,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區(市)人民 *** 報告,并提出具體改造建議。
第三十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遷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暫時強制其停止使用該房屋:
(一)出現局部垮塌;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
(三)其他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停止使用期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礎上可以進行治理施工。危害排除后,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解除措施并在現場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市白蟻防治機構和各縣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白蟻防治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技術、藥物等措施進行白蟻預防和滅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定期復查回訪制度,并做好相應歸檔備案工作。[1]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區(市)人民 *** 應當組織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處理發現的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違法行為。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并進行復制;
(二)進入裝修現場進行勘查;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必要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與相關管理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提供查詢服務。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房屋裝修、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錄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房屋相關行政管理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查詢下列房屋安全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情況;
(二)危險房屋治理情況;
(三)白蟻預防處理情況;
(四)房屋裝修涉及結構改動情況;
(五)相關執法部門查處的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情況。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布上述信息。
第三十七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因違法裝修造成結構損壞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整改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送達暫時停止辦理房屋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的文書,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簽收該文書后,停止辦理該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
前述情形消除后,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向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送達解除停止辦理房屋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的文書,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簽收該文書后,立即恢復辦理該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
第三十八條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民政、商務等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安全鑒定;對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應當責成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1]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排除危險,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第四項涉及開挖室外地面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違法房屋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裝修安全登記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白蟻防治機構、縣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因房屋使用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改建,是指改變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擴大原有建筑物基礎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輪廓線高度的建設行為。
(二)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擴大建筑面積,但擴建部分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建設行為。
(三)安全鑒定,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通過核查資料及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進行勘查、檢測,對結構承載力進行驗算與綜合分析判斷或者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做出房屋安全結論并出具安全鑒定報告的活動。
(四)建筑幕墻,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及組合幕墻。
(五)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企業員工集體宿舍等。
第四十九條軍隊房屋、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農村居民自建的低層房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青島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青島供暖達標最新規定?
《青島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一條: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
在用戶供熱設施符合設計規范,不改變房屋及采暖系統結構、散熱器沒有被裝修遮蔽的情況下,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低于18℃,廚房溫度不低于10℃。
一、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青島征地補償最新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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