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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52條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的是證據收集問題。具體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2、刑事訴訟法52條規定的法律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3、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4、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確定罰金數額的規定。關于罰金的數額,刑法分則有的犯罪未作具體規定,有的犯罪規定了一定幅度。
5、《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如果過了上訴期,那么說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了,可以提出申訴。
刑訴法第52條是什么?
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的是證據收集問題。具體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刑事訴訟法52條規定的法律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刑訴法第5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違反刑事訴訟法52條的處罰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程序不合法的證據指的是那些通過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證據,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或欺騙等非法手段所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這些非法手段采集的證據是不被允許的。
3、這是通常人們理解的非法證據類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嚴禁使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如果采用了這些方法,由于程序不合法,證據將被視為非法。 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指那些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與案件事實無關的事實材料。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或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發生。
6、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既遂一般判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指的國家機關印章必須是真實的國家機關印章,盜竊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印章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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