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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備考考點【分則概述】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1、刑法分則刑事訴訟解釋第433條的條文結構 罪狀 (1)罪狀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具體犯罪基本特征(成立要件)的描述(基本罪狀),另一類是對加重或減輕法定刑的適用條件的描述(加重、減輕罪狀)。刑法分則對任何犯罪都規定了基本罪狀,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減輕罪狀。
2、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的表現形式 (1)因行為主體形成的法條競合。如軍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既符合第433條的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第378條的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犯罪構成。(2)因行為對象形成的法條競合。
3、每個老師都有書,建議你看老師的書,聽老師的課,刑法考試的內容就是刑法的總論與分則,涉及好多理論,需要認真學習。
4、對于刑法分則條文在列舉具體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語,應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解釋,這是同類解釋的基本要求。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法益侵害性相當的危險方法。B項正確,當選。
5、參考答案 【考點】注意規定刑事訴訟解釋第433條;法律擬制 【答案】AB。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型搶劫)是法律擬制條款。如無該條款規定,犯盜竊罪為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A項錯誤,當選。《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是法律擬制條款。
6、考點 行為對象、危害結果、行為狀態 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是指行為所作用的人或物,它是構成要件的選擇性要素,而非備考要素。行為對象是在危害行為實施之時已經存在,行為所作用的人或物,因此,供犯罪使用之物、犯罪行為的孳生物、犯罪所得的報酬等均不是犯罪對象。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433條
1、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又將修訂前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解為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2種死罪,這樣就使得修訂后的刑法多了9種死罪。
2、關聯與對比條文標注明確,如第408條與第433條的對比,便于讀者深入理解。檢視程式部分,選取典型請求權基礎,列出檢視程式表,以第1165條第1款為例,提供清晰指導。重點司法解釋規范標示模塊,涵蓋15件《民法典》重點司法解釋,標注規范類別,關聯條文與司法解釋,提供便利檢索。
3、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件結束,只有收到撤案決定書,才能表示案件結束。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
4、男方將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見面禮,紅包等現金共計52928元,返還金項鏈一條、金手鐲一只、金戒指一枚、鉆戒一枚、鉆石項鏈一條。
5、名案中的法律智慧,這是關于英美侵權法的,都是一個個案例。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2002年版本
1、九)違令作戰消極: 指揮人員消極作戰,未完成任務或貽誤戰機,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將被視為嚴重犯罪。(十)拒不救援友鄰: 不救援友鄰部隊導致重大損失,如戰斗失利、陣地失陷或經濟損失,會被立案追究。(十一)軍人叛逃: 軍人擅自離崗叛逃,涉及叛逃行為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將依法立案。
2、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第427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3、在201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總政治部對《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行了重要修訂,并于當月28日開始實施。此次修訂是對2002年總政治部發布的《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進行的全面系統性修改,旨在明確刑法第十章中涉及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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