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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77條原文解釋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307條內容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民事訴民事訴訟法解釋,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民事訴民事訴訟法解釋:“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民事訴訟法解釋,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民事訴民事訴訟法解釋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3、法律主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4、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 法規 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民訴法解釋64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是關于訴訟參加人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解散的,在其依法清算并注銷前,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企業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根據《現代漢語大辭典》的解釋,“責任”一詞本身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做不好分內的事,因而應該承擔的過失。
3、《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4、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于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的解釋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是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其中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害關系可以解釋為利益關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并且受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想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符合第119條關于起訴的條件。
2、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解釋,主要涉及到起訴時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即原告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要求。這些條件構成了民事訴訟起訴的基礎,是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3、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分析提起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5、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解釋,主要涉及到起訴時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即原告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要求。這些條件構成了民事訴訟起訴的基礎,是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6、依據民訴法第119條,起訴應具備以下主要要件:(一)原告須為與案件具有直接利益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應明確指控被告;(三)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實際事由、論據支撐;(四)訴訟內容須在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疇內,并在受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之內。
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的若干問題規定,旨在規范委托執行程序,確保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該規定包括委托執行的條件、程序、責任承擔等關鍵內容,旨在促進司法執行的公正與效率。本解釋和規定旨在為執行程序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保障法律文書的有效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計算基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若法律文書未明確給付利息,則不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很詳細:“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民訴法解釋247條重復起訴
1、【例如】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后訴原告又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后認為:前訴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又以該事實理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構成重復起訴,應予駁回。
2、而訴訟中當事人自己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也就是法院并未對案件作出實質處理,當事人是可以再起訴的。另外,離婚案判決不準予離婚,間隔半年后可以再起訴。
3、重復訴訟答辯狀相關內容【1】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內容是: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
5、房屋恢復原狀法律規定 這是兩種相同的法律關系,都屬于侵權所致。 “恢復受損房屋原狀”指的是在原房屋的基礎上,只需要侵權人將侵權部分予以修復如初即可。而“要求安置房屋”則是指放棄原受侵權房屋所有權,由侵權人另行安置其他房屋予以代替,并且擁有此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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