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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新)
2017年全國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 訴訟過程中 ,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 個體工商戶 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 賠償誤工費 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 伙食補助費 ,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計算賠償數額 。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 侵權行為地 的 喪葬費標準 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 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傷口應達到多少公分可以評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不是根據傷口多少公分來評定的。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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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擴展資料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一級(100%)到第十級(10%),每級相差10%,即一級基數×年限×100%。
一級傷殘10%。
二級基數×年限×90%二級傷殘9%。
三級基數×年限×80%三級傷殘8%。
四級基數×年限×70%四級傷殘7%。
五級基數×年限×60%五級傷殘6%。
六級基數×年限×50%六級傷殘5%。
七級基數×年限×40%七級傷殘4%。
八級基數×年限×30%八級傷殘3%。
九級基數×年限×20%九級傷殘2%。
十級基數×年限×10%十級傷殘1%。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2017年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公布(附計算標準)
[img]山東省最新傷殘賠償標準
根據2020年3月11日印發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魯高法〔2020〕18號中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
一、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二、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山東省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三、對于我省法院管轄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適用本意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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