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_百...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調解規定
- 3、新民事訴訟法法庭調解程序是什么
- 4、法律規定民事調解找什么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_百...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答辯期滿前,法院會對案件進行調解。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法院將在調解之日起15天內盡力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而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這一時間則縮短為7天。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進行調解。
執行爭議由法院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協調。上級法院的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為。有權直接執行或指令下級法院執行。此規定自2020年修正后開始試行,舊有的司法解釋如有抵觸,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照舊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受案后一般在七日內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能達成合意的則立即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調解規定
靈活性原則體現在調解活動的安排上,允許調解活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靈活安排,如調解啟動時間、方式、地點、主持人員、調解協議的生效方式等,均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一原則旨在創造一個和諧、信任、寬松的氣氛,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高效經濟:調解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優點。方式靈活,可以迅速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負擔,同時節約司法資源,符合訴訟效益要求。接近實體公正:當事人最了解糾紛真相和自身利益,通過自愿協商達成的處理結果,往往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從而接近實體公正。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新民事訴訟法法庭調解程序是什么
1、重點內容:法庭調解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旨在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以和平、高效的方式解決民事爭議。在調解過程中,法官會發揮積極作用,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但調解的成敗最終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協商結果。
2、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二)調解的進行;(三)調解的結束。
3、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會積極進行調解。然而,有些案件因其特殊性并不適用調解,例如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或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以及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等。這些案件因其性質,人民法院不會進行調解。
4、法院開庭調解流程是先調解開始,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要按規定受理;再者就是調解進行,雙方只要對調解的事項達到一致的條件,那么最后就可以調解結束,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5、司法鑒定后調解程序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6、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工作。這一規定為民事調解程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了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偟膩碚f,民事調解程序是一個以當事人為中心、注重協商和和解的過程。
法律規定民事調解找什么部門?
1、民事糾紛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派出所、司法局等有關部門調解民事訴訟調解政策法規,可是民事訴訟調解政策法規,調解建立在自愿民事訴訟調解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所以,不管是調解委員會、司法局,還是鄉鎮 *** 部門等工作人員的調解,都不具有強制性,如果當前的民事糾紛無法調解處理,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
2、民事調解找法院或者是當地的村委會,居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這些都是可以的,因為調解實際上就是雙方當事人是自愿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簽訂相關的調解書,然后按照調解書內容來履行相關的義務。
3、民事調解的負責部門 民事調解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亦可以尋求公安機關下屬的派出所或司法局的協助。若上述途徑無法解決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解答一】民事訴訟調解政策法規: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前往鄉鎮司法所尋求解決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幫助。【解答二】:若勞動糾紛,首先應向勞動局或者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以尋求解決。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