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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該條款是針對專業鑒定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內容是什么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第一款是關于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及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包括以下五個內容:第一,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是在立案以后。
3、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相應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笫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該條款是針對專業鑒定問題的規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3、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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