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執行監督庭的職責
- 2、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 3、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執行監督庭的職責
法院的執行庭是負責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的組織,是司法機關的重要部門之一。其主要職責如下: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庭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庭的執行工作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財產保全:執行庭負責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十一)執行監督庭:監督執行工作,審查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司法鑒定等工作。(十二)執行局:執行民事、行政判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負責相關執行事項。(十三)司法警察大隊:負責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包括值庭、押解嫌疑人和維護審判安全。
行政審判庭: 審理行政案件,審查執行申請和行政賠償。審判監督庭: 評查案件質量,審理再審案件,包括抗訴案件,提出司法建議。執行局與執行二局: 執行法律文書,調查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協助執行外地案件。執行監督庭: 執行命令和裁判,審查執行事項,監督執行過程,提出司法建議。
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托執行案件,辦理受托及委托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1、意思是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檢察機關既不能越權監督,也不能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法律監督權。根據查詢法律服務信息網得知,為確保公權力介入私權之爭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應當受到嚴格的規制。限制如下。
2、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3、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4、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具體如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5、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檢察院在確認已生效判決及裁定存在錯誤后,依職權提起對案件進行重審的訴訟程序。若檢察院發現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錯誤,應向法院提出抗訴。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檢察院需制作抗訴書,并將其送達至同級法院。接受抗訴的法院應在收到抗訴書后30日內做出再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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