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北京公司增資糾紛律師介紹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律師事務所增資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公司增資擴股有幾種方式
公司增資擴股方式主要有: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增資的方法: 邀請出資,改變原有出資比例。 如,某公司原有出資總額1000萬元,股東甲出資500萬元(占出資總額50%),股東乙出資300萬元(占出資總額30%),股東丙出資200萬元(占出資總額20%)。
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擴股方式一般為以下兩種:(1)不改變原出資比例,不破壞原來公司內部的股權分配平衡。公司股東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而不改變出資比例。增資后,各股東出資比例保持不變(2)改變原出資比例(邀請出資)。
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股權轉讓或增資,應如何估值?
1、客觀上無法做到股權轉讓和增資同時進行。因為增資首先要明確增資的股東是誰,增資的方式是什么、比例是多少。股權轉讓前后的股東不一樣,如果是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持股比例也會發生變動。因此無法做到股權轉讓和增資同時進行。
2、PEG公式:PEG =PE/(凈利潤增長率*100),當PEG少于1或越少時,也就說明當前股價正常或被低估,比方說是大于1則被高估。市凈率公式:市凈率 = 每股市價 / 每股凈資產,這種估值方式適合大型或者比較穩定的公司。
3、股權價值評估的方法包括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和資產法等。
4、法律主觀:股權轉讓估值的方法包括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高院:股東應行使優先認繳權必須有期限限制,否
優先權的期限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
北京公司增資糾紛律師介紹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律師事務所增資、北京公司增資糾紛律師介紹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