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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與法官見面嗎?
1、當事人不可以到法院與法官見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案件相關問題可以打電話和法官溝通。除非法官想就案情進行談話,一般不會安排。正常庭前法官也會見兩方當事人,了解下案情經過。
2、當事人可以與法官在辦公室或其他公共場合見面,但是前提是要征得法官同意,并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你如果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3、法律分析: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案件相關問題可以打電話和法官溝通。除非法官想就案情進行談話,一般不會安排。正常庭前法官也會見兩方當事人,了解下案情經過。
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各擔任什么角色。
1、法律分析: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2、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檢察院:負責對執行法律的檢察、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以及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
3、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除了刑事偵查的職責以外,還承擔著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2)法院是司法機關,主要職能是死刑核準,再審處理,回避制度,監督制約。(3)檢察院是司法機關,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4、法院:法院是審判機關,他只負責審理案及定罪量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5、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
6、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在監察體制改革前檢察院對于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可以獨立立案偵查)。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檢察院。
法官審判職責有哪些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法律分析: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審法官亂判可以起訴法官嗎
法律分析:可以,法官判案不公,可以向跟高級法院起訴該法院法官。
法律主觀:法院判決不公,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02,其中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一審法官亂判可以起訴法官。刑事案件一審審判是案件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一審法官不顧事實和法律的規定,隨意亂判案件的結果,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該案件也可能會被通過二審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如果一審法官枉法裁判,當事人確實可以上訴。上訴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的一種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當事人認為法官判決不公平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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