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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后民事訴訟管轄(破產后的訴訟管轄)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03日 08:58:08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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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

破產后民事訴訟管轄(破產后的訴訟管轄)

1、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屬于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用于處理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這個過程涉及到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并按照破產程序清償債務。 破產的概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理解。狹義的破產僅指破產清算,而廣義上則包括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等多種制度。

2、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4、律師解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5、北京地區破產案件的管轄法院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

破產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破產后民事訴訟管轄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破產后民事訴訟管轄,由債務人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根據《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后民事訴訟管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3、律師解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4、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5、破產案件由債務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說明如下:管轄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為了確定合適的司法審查和處理機構,通常會將案件交由債務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住所地定義: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的是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主要營業地,即債務人進行日常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地方。

破產案件由哪里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由債務人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3、律師解答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公司無辦事機構的,可以申請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律師解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案件由債務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說明如下:債務人住所地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以債務人的住所地為依據。這意味著,無論債權人的住所地在哪里,只 *** 務人的住所地確定,相關的破產案件就應由該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破產法院集中管轄原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屬于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用于處理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這個過程涉及到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并按照破產程序清償債務。 破產的概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理解。狹義的破產僅指破產清算,而廣義上則包括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等多種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主觀: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企業有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則由北京破產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案件,按照案件性質和人民法院內部職能分工,由相應審判庭歸口審理。對于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請人已經向區級人民法院提交強制清算或者破產申請的案件,由該法院繼續審理,不移送北京破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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