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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怎么調解
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當事人為了公平和平解決矛盾糾紛,并且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申請進行調節。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那么具體來說發生交通事故法院怎么調解呢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調解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6)確定賠償方式。2、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其中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5)賠償方式和期限;(6)調解終結日期。二、交通事故調解要注意什么1、調解的期限: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2、參加調解的人員: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3、不受理調解申請的情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4、調解終止的情形:(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5、涉外交通事故處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img]交通事故沒出院怎么調解
交通事故沒出院的調解方式:
1、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進行調解;
2、與對方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3、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4、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有哪些方式能解決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的解決方式: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在訴訟書中明確被告,并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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