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法院的拍賣費用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法院拍賣需要交哪些費用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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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過戶費怎么算
成功競得房產后,先要交成交價款及傭金。按淘寶上指定的賬號。
交齊價款及傭金后,約三個月,法院會出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給你。你本人持以上資料及身份證原件到房管局辦理司法拍賣房產過戶即可。具體程序按當地規定。
過戶稅費與一般二手房過戶的稅費一樣,除了個人所得稅按拍賣成交價3%交。其它稅還有營業稅5.5%、契稅1.5%等。
法中拍拍專做房產過戶
拍賣房子需要哪些費用
拍賣的房產一樣是按照二手房的稅費來交納的,具體如下:
一、買方應繳納稅費:
1、根據規定:
⑴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通過司法程序所得,買方要出3%的契稅(若是買方唯一一套房,按1%收取);
⑵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買方付1.5%的契稅,非家庭唯一住房,要交3%的契稅;
⑶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含別墅),買方交3%的契稅。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4、權屬登記費和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就在200元內;
5、印花稅:房款的0.05%;
二、賣方應繳納稅費:
1、交易費:3元/平方米;
2、營業稅: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3、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單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印花稅:房款的0.05%。
擴展資料
房產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拍賣除外)通常需交納下列費用:
1、拍賣傭金費(委托人、買受人都交,具體標準按拍賣標的情況協商)。
2、營業稅及其附加(由委托人在成交后按成交額的5%繳納營業稅;再按營業稅的9%繳納附加稅)。
3、合同和權證印花稅:(委托人、買受人根據合同金額和權證繳納)。
4、契稅(由買受人按成交額的4%繳納)。
5、交易手續費。
6、評估費。
7、登記費。
8、合同公證費。
房產拍賣注意事項
(一)不同權屬狀況拍賣標的的審查與前期處理。
(1)拍賣標的房地產是否有重復查封。
(2)產權人為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時,房地產拍賣需要取得上級部門的許可意見。
(3)如果拍賣標的發生用途轉換,如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拍賣按照實際商業用途拍賣時,為了保證拍賣成交后進行產權變更過戶,補辦規定的用途手續,必須進一步收集取證原始產權證辦理過程的相關文件,如房屋平面圖、地籍圖、規劃設計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產拍賣,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意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有租賃登記的房地產拍賣,須將拍賣行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6)分層、分套的房屋拍賣,買受人按分攤的建筑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的附屬設施、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與房屋同時拍賣轉讓,應在公告中說明,并按照國家和當地 *** 的有關規定辦理。
(8)建筑設計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賣。
(二)房地產拍賣價格的評估。
基于以下原因,拍賣房地產價格的評估一般應比正常市場成交價格偏低。
(1)房地產拍賣委托一般都是因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清償,或出于其他較急切的融資需求而被迫拍賣其依法擁有的房地產。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抵債標的,拍賣完成將直接影響到執法程序的完結,如拍賣不成,通常會由法院將拍賣標的物折價抵償債務。
(2)一般委托拍賣的房地產,尤其是直接查封開發商擁有的房地產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缺陷,且拍賣房地產多為單宗、部分、小規模物業,評估價格偏高勢必會影響拍賣成交。
(3)買家也是在不充分了解該房地產的情況下進行競投,拍賣實際上就是在短時間促成交易,買方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交付款項,承擔的風險較大。為了促使拍賣成功,就必須具備價格優勢,才能吸引買家競投。
參考資料:房產拍賣_百度百科
最新法院拍賣房產稅費是怎樣的
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費用一般都是由買家交付的,拍賣的房產除了過戶的手續與普通的房產交易有所差別以外,稅費方面都是一樣的。
拍賣的房產產權沒有滿五年的,費用有個人所得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土地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1%,稅是房屋拍賣價格的5.5%;契稅是房屋拍賣價1%至3%之間,具體的比例由房屋的建筑面積而定;房屋交易費是面積乘以6元每平米單價;房屋評估費是房屋拍賣價的0.5%;登記費是80元。
擴展資料
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于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拍賣
[img]法院拍賣處理標的物(廠房)涉及的有關費用有哪些?費率各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5%。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3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3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60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 *** 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15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于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1/2。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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