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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可否先行立案,偵查過程中明確管轄再移送或指定?請附...
對于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先立案,偵查過程中明確管轄再移送或指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 *** 案件時,應當將貪污 *** 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 *** 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是先立案再偵查,當然,只有滿足特定的立案標準之后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才會對刑事案件允以立案。通常對于那些犯罪事實顯著輕微、涉案人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則不會立案。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提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時,應當在有關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情況、協商情況和指定管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層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
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公安可以轉移管轄權嗎,轉移的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也可以將管轄權進行轉移,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當前的這起案件屬于貪污 *** 犯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都可以轉移管轄權。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以案發地為主不能轉移到本地執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以案發地為主不能轉移到本地執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刑訴有管轄權轉移嗎
刑事案件有管轄權轉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刑事訴訟管轄權移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管轄權移送;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后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當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在調查完畢并已經充分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后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都是要確認是否有該案件的管轄權。
在刑事訴訟中,管轄權可以轉移,是自下而上的,這是民事管轄移送不同。上級*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指示下級*將案件移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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