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其適用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其適用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
二、變更行政處罰的條件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2.對其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變更行政處罰的程序
1.行政機關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調查核實。
2.行政機關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
3.行政機關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變更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四、變更行政處罰的效力
1.變更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變更決定應當通知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
3.變更決定應當按照原決定的程序執行。
總之,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變更行政處罰的條件是認定事實清楚、對其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變更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組織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申辯以及作出變更決定并告知當事人。變更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應當通知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并按照原決定的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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