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61條規定涉嫌妨害公務拘留.會怎么判刑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拘留所的性質: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安行政法規的實施而建立。是對違法公安行政法規的人實行拘留處罰的人實施處罰教育的場所。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拘留處罰的人,也羈押違法其他法律受到拘留處罰的,如違法《消防法》、《計算機網絡管理條例》、《禁毒法》、《民法通則》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制定醉駕的有關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標簽戰時刑事訴訟條例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