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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
顯然,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應當分別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法院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盡管檢察院起訴的罪名不適格,但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認為構成其他罪名的,可以定檢察院指控罪名以外的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時間內未回復書面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檢察院有漏罪未起訴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按照檢察院起訴的犯罪事實審理判決。
偵查過程發現新的犯罪:應當進行并罪處理,進行數罪并罰,依法法律規定進行量刑處理。偵查過程發現新的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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