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犯罪嫌疑人凍結存款,嫌疑人死亡,存款怎么處理的問題。
- 2、徐靜村最早觀點
- 3、刑事證據學自考知識點整理?
- 4、對徇私枉法罪法律適用中幾個問題的理解
- 5、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嗎
- 6、審查審議有什么區別
關于犯罪嫌疑人凍結存款,嫌疑人死亡,存款怎么處理的問題。
1、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違法所得的,沒收所得,發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2、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3、如果在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如果有涉嫌犯罪所得的,其財產依然依法處理。
徐靜村最早觀點
徐靜村教授在法學領域做出了諸多開創性貢獻。1990年,他在《法制月刊》上發表的論文《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中,率先提出在案件偵查階段,應當將涉嫌犯罪者視為“犯罪嫌疑人”,并倡導廢除對他們的收容審查制度,這一觀點被立法機關采納并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中。
該人不算泰斗。徐靜村教授是我國法學界的重要人物,他在訴訟法學領域有著深厚的造詣和廣泛的影響力,最早提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應將涉嫌犯罪的人定位為“犯罪嫌疑人”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收容審查的做法應予廢除的觀點。徐靜村還最早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學理論和觀點,但該人不算是泰斗。
徐靜村教授作為我國學術界的先驅,于1989年在《現代法學》第3期發表了題為《關于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思考》的文章,首次提出了在我國實施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構想。他的這一前瞻性觀點為立法機關所采納,對我國的財產登記制度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在刑事司法領域,徐靜村教授同樣展現出獨到的洞察力。
刑事證據學自考知識點整理?
1、二)刑事訴訟實踐中運用證據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的實踐經驗 (三)歷史上曾經實行過的刑事證據制度 (四)當今各國的刑事證據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樣的刑事證據理論 刑事證據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刑法學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犯罪偵查學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法醫學 對于刑事證據學的研究,必須切實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
2、刑事證據學是法學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專注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收集、鑒定和運用等方面。其中,證據的概念和種類至關重要,它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鑒定結論等。這些證據能夠幫助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正確理解和應用這些證據類型是關鍵。證據的收集和保全是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環節。
3、刑事證據學是一門重要的法學分支,主要探討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收集、鑒定和運用等問題。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等。證據的收集和保全極為關鍵,必須確保其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在收集證據時,應遵循法律規定,確保每一步操作的合法性。
4、刑事證據學作為法學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專注于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處理。證據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涵蓋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鑒定結論等多種形式。證據收集與保全是刑事案件中的關鍵步驟,必須確保其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證據的有效性。
5、公安管理專業課程如下:大學語文、英語、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中國近現代史綱要、犯罪學、涉外警務概論、公安信息學、警察倫理學、刑事證據學、公安決策學 本回答由網友推薦 我是自考本科能考警察嗎可以。自考本科屬于國家承認學歷范圍,學歷上已經滿足了警察報考。
對徇私枉法罪法律適用中幾個問題的理解
摘要:徇私枉法罪是一種特殊瀆職犯罪,其也是特殊瀆職犯罪中比較多發、常見的一種,本文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對徇私枉法罪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徇私枉法罪中,對徇私、徇情以及徇私枉法的理解如下:徇私的理解 個人私情、私利:徇私主要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出于個人私情或私利,如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泄憤報復等目的,而違背法律、法規或職責要求的行為。
實踐中,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定義和職責存在不同理解,但大多數傾向于認為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他們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為牟取本單位私利”是否構成徇私: 法律明文規定,單純為單位私利而不涉及個人私情的以罰代刑行為,不被視為徇私舞弊。只有當涉及個人私利并包庇犯罪時,才可能構成犯罪。
首先,徇私的概念并非單一,它涵蓋了個人私情與私利。華東政法大學的毛玲玲教授指出,徇私情是否構成犯罪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爭議,但現行刑法已明確將徇私情列為考量因素。唐文祺副主任強調,理解法律時應遵循立法精神,區分徇私與徇情,兩者雖然有交叉,但動機和枉法行為的分析不可或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
法律分析:監護人就是法定代理人。無論在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訴訟法律關系中,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范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使用。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是以上這些人員。
審查審議有什么區別
1、總結來說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審查是帶有法律剛性色彩的核實,而審議則是民主決策與監督的實踐。兩者在人大工作中各司其職,共同推動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希望這段解讀能幫助刑事訴訟法觀點辨析你更好地理解審議與審查在人大工作中的角色差異。
2、審議是評議的意思,是檢查、分析、核對有關情況的意思;審議側重于議,即評議,評論是非好壞,側重于查,即檢查、核查,檢查、核查對錯與否;審議包含,而寓審議之中。
3、審批,更側重于核查和確認,是對正確性、合法性和妥當性的嚴謹檢驗,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組織法》規定了對預算和報告的審批過程。審查后,審批隨之而來,形成正式的決定或批準,這是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體現。
暫無相關記錄